第129章 堅守原則
馬車車廂內,正坐著一名儀態絕美的少女,長髮披肩、嫋嫋婷婷,穿著蔚藍水紋長裙,她正是徐妙雲了。
“小姐,還有半天的路程就能趕到臨江城了。”說話之人,是穿著白色素服的丫鬟,秀珠。
前天徐妙雲就接到朱楨寫來的書信,稱著他已經抵達臨江城並調查“囚犯買賣”一事。
徐妙雲繼承了徐達的血脈,好打抱不平、拔刀相助,得知朱楨正在調查“囚犯買賣”後,她便是想著也一同參與。
此時掀開馬車簾子,徐妙雲一邊看著窗外風景一邊說道:“與王爺有多日不見,也不知道王爺怎麼樣呢?”
“老天爺庇護,王爺肯定健康無事,洪福齊天。”
“是啊……而且他如果看見我出現在臨江城,肯定會很驚訝的吧?”
“那是當然的啊!誰能想到王妃娘娘會千里迢迢地跑到臨江城去啊!”
同一時間,臨江城的蓬萊客棧,三樓的天字號客房。
朱楨坐在一張楓木長板椅上,正居高臨下地看這眼前四名大漢,不錯,這四人就是昨天逮到的眯眯眼大漢四人。
此時四人看起來非常狼狽,手腳捆有繩索,鼻青臉腫,嘴巴還塞了一團白布。
“嗚嗚嗚……”四名大漢因為嘴巴被塞住,此時只能發出支支吾吾的聲音。
儘管聽不懂他們四人在說什麼,但能猜測到他們是想要朱楨放他們離開,但哪有這麼簡單啊!
朱楨手上握著一根木藤條,在空中揮了揮後,他露出兇狠模樣說道:“我乃是當朝楚王,今視察民間抵達於此,得知有人把囚犯當作商品進行買賣。你們可都知道此事?若知道,速速招來!”
如同朱楨所料,四人不約而同地搖頭了。
果然是不見棺材不流淚啊,他們四人哪可能不知道啊,分明是不想說啊!
朱楨握著藤條就朝他們四人各揮了一下,一鞭子落下,可把他們打得皮開肉綻,悲慼喊叫。
在旁邊看著這一幕的歐陽七七可嚇得閉上雙眼,連連呼喊道:“王爺太狠了,太狠了……”
“狠你頭啊!我這不是在嚴刑逼供嗎!”
“那也太殘忍了啊……下官我可見不得這種場面,我先失陪了。”說罷,歐陽七七這就離開客房了。
這個沒有用的東西,連這種場面都怕,所以文官就是文官!這時朱楨多多少少都感到懊悔了,早知道就不帶歐陽七七過來,應該把吳山帶來纔對!嚴刑逼供這事吳山最擅長!
奈何這次視察民間朱楨除了歐陽七七外就沒有帶其他人了,連一位侍衛都沒帶,若是想從四名大漢嘴裏套出情報,還是得髒了自己的手。
朱楨揮了揮鞭子,大感麻煩,其後把鞭子一扔,轉而從桌上抄起一把殺豬刀了!
這殺豬刀是今日清晨時從集市買來的,刀刃銳利,寬厚堅固,朱楨揚著殺豬刀朝著四人隔空揮了揮:“爲了避免麻煩,還是先把你們四肢都剁下來吧,若是你們還不肯從實招來,再一片片削了你們肚子的肉,直至你們死掉。”
說完後,朱楨故意作出一副猙獰的表情,磨刀霍霍,這就朝四人走來。
這一刻四人的心理防線都崩潰了,齊齊跪倒在地上不斷磕頭,並還發出悽慘的“嗚嗚嗚”叫聲,看樣子他們是願意從實招來了。
這也難怪了,昨天晚上他們四人都見識了朱楨的厲害,知道朱楨身手高強,性格殘忍,可比不得其他同年齡段的少年啊!此時朱楨說要狠狠折磨他們,他們哪裏受得了啊,這就妥協投降了。
見此朱楨當然開心了,他是故意想嚇嚇四人,想不到這虛張聲勢之法那麼奏效了。
“好了,所以把你們知道的事情都說出來吧。”
眯眯眼大漢是這四人裡的領頭,知道得最多,於是朱楨取下他的布團後,就讓他先開口了。
其後一炷香時間眯眯眼大漢顯得老實,這就把知道的一一說出。
根據其所言,他們四人是隸屬於一個叫“臨河幫”的幫派,此幫派專門靠著欺壓百姓、霸佔農田、強搶糧食等謀生盈利的。
最近臨河幫做起的一個交易,就是“囚犯買賣”了。
和傳統的人口買賣不同,“囚犯買賣”只限定於買賣囚犯,而且囚犯的用途非常單一,要麼是把囚犯當作“鬥雞”戰鬥致死,要麼提供給地主貴族們獵殺。
朱楨聽後,大感匪夷所思,這就是所謂的“囚犯買賣”嗎?
“把囚犯當獵物我就知道……但把囚犯當鬥雞又是什麼意思?”
“就如同鬥雞那般,把兩名強壯的囚犯關在一個牢籠之中,使其比鬥,直到一方被殺死。”
這種“囚犯搏鬥”是臨河幫的一種娛樂活動,專門給地主、貴族、官僚們表演的,除了娛樂觀看外,“大人物”們還能拿錢作押注,以賭得哪一位囚犯能獲得勝利。
朱楨聽後大呼內行了,這就像是現代的“地下拳擊比賽”,找兩個拳擊手打,臺下的觀眾就進行投注。
不同的是,拳擊手們打鬥最多就是受重傷,很少會出現因為拳擊死亡。但在這裏,“囚犯搏鬥”是性命相拼,必須得有一人死亡才能結束。
“還真是殘酷啊……”朱楨不由感慨起來了,怪不得徐妙雲會這般信誓旦旦要求他徹查好這一件事,因為事件性質太惡劣了!
明朝建國之初就立了不少法律,其中在人權這塊完善了不少。
像是奴僕,即便是因為欠債賣身,但作為奴隸一方的生命權還是會受到保障的,除非犯了嚴重過錯,否則僱主是不能隨便把奴僕給殺掉。
至於囚犯,與市面那種奴僕不同,囚犯多是犯了刑罪,他們雖然被朝廷剝奪生命,但卻享有人類的尊嚴,自然也就不可能被當作奴隸進行販賣了。
這一起“囚犯買賣”事件從嚴重性上來說,動搖了明朝的國法,破壞朝廷綱常制度,加重了官僚的腐敗濫用職權等問題。